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该词条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的审计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违规行为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审计定性依据
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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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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