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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已贷款从未还款审计常见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已贷款从未还款的概念,常见的一些错弊形式,审计检查的方法和审计建议。

一、概念

已贷款从未还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且从未偿还过本息的行为。出现已贷款从未还款的情况后,住房公积金部门和受委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了解违约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催收和处置,以降低贷款损失。

二、错弊描述(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为例)

(一)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反映借款人偿还贷款情况;

(二)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在借款人第一次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电话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将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三)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在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1—2期后,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并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四)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未按规定在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期后,及时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并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五)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在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六)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建立不良贷款明细台账,及时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以及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七)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后未按规定形成书面报告;

(八)住房公积金部门未能严格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过虚假资料获取贷款;

(九)借款人骗取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三、审计检查方法

(一)通过数据整理分析,掌握总体情况,包括涉及的笔数、贷款总金额、贷款资料(包含个人信息和贷款合同信息)等;

(二)了解掌握住房公积金部门和受委托银行的贷后检查报告;

(三)根据贷后检查报告审查住房公积金部门和受委托银行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催收、处置程序;

(四)对相同或类似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应进一步分析深层次原因,必要时调取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查是否存在虚假申请资料,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情况。

(五)对贷款实际去向、用途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存在骗取、挪用贷款的情况。

四、审计建议

如果同一区域、同一单位、同一楼盘存在较为集中的不良贷款,应尽快延伸相关单位或项目。

参考文献

[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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