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公积金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不得转移、挪用。本词条介绍
一、违规行为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行为。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行为和审计定性依据。
二、审计定性依据
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财综字【1999】59号
法规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没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法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金【2004】6号
法规内容:
三、各银行应及时消化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风险和损失。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现行财务制度,足额提取准备金,并账时,现有的所有者权益可用于冲抵政策性住房贷款损失。不足冲抵的损失,以及所有者权益已出现红字的,在并账后由银行统一消化。对于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发文文号:建金管【2004】34号
法规内容: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一)对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没有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节较严重的;(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六)有贪污、贿赂行为,查证属实的;(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三年未通过监督部门工作考核的;(八)不同意辞去兼任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