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为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对公积金进行管理,从而降低资金风险,保证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一、违规行为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审计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和“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2号)“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三、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2号)“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受
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