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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程序采购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描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采购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行为,并说明审计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违规行为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的规定采购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二、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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