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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名称

预算编制不细化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预算编制不细化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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