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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名称

预算编制不完整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预算编制不完整”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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