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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名称

部门、单位违规调整预算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部门、单位违规调整预算”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4)《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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