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名称
未经充分论证和研究编报项目预算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经充分论证和研究编报项目预算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各级政府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如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三十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各级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有关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