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名称
虚假编制预算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虚假编制预算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4)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5)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