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在往来账上核算收支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在往来账上核算收支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72号)“第二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
……。
第二十六条……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
二、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