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拨付和支付财政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拨付和支付财政资金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