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开支公务接待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开支公务接待费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抓紧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政部压缩后的预算规模内,严格预算执行管理,不得突破预算规模……。”
“……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转嫁接待费负担……不得通过旅行社、会议公司等中介机构转移财政资金和突破会议费开支标准。”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二、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