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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开支公务接待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开支公务接待费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抓紧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政部压缩后的预算规模内,严格预算执行管理,不得突破预算规模……。”

“……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转嫁接待费负担……不得通过旅行社、会议公司等中介机构转移财政资金和突破会议费开支标准。”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二、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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