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配备公务用车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配备公务用车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核定情况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财〔2006〕44号)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驻国(境)外机构退役或不使用的车辆,应在当地处置,今后不再调回国内使用,也不得变相进口汽车。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调回国内的车辆,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且编制有空缺;
(二)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批准;
(三)处置一辆,更新一辆,不增加本单位公务用车数量;
……。”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和调拨凭证,不得通过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方式购置公务用车。”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第六条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