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署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8〕329号)“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采用置换或厂家回收方式,采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核准。
“第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对车辆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作为车辆处置的价格依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处置公务用车,须以部门、单位的名义分别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处置的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处置单据,申请部门、单位凭处置单据核销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