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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名称

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属于绩效方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不宜直接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当针对绩效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五)上解上级的支出;(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移送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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