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项目预算不细化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项目预算不细化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