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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挪用项目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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