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07号)“……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四(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我委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本通知中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的中央本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50号)“三、……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三)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