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政府采购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政府采购审计
词条名称
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国务院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一些规定。如《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3)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第十二条“中央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批准。
(4)财政部《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