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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名称

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不按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收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

和期限;……(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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