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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名称

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非税收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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