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名称
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一条“严禁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