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中央部门和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比例或者收支结余上缴中央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