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词条名称
非税收入未实现“收支脱钩、收缴分离”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非税收入未实现“收支脱钩、收缴分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1999〕87号)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
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