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二)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第二十七条垂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审批情况定期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第9号令)“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六)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二(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七)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四)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