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第9号令)“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