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资产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资产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有关规定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