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资产的产权登记、采购招标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资产的产权登记、采购招标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十二条 各部门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