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名称
决算编制不真实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规避政府采购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算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