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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名称

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四)《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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