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词条名称
汇总决算不规范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汇总决算不规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