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