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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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