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6)《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