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典首页>辞典

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二、处理处罚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楼(100069) 联系电话:010-63508282 转 6(书屋、培训)、010-64391201/1203(审计师考试报名)
新出网证(京)字275号 京ICP备1204974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55号

网站域名
证书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北京地区网站
联合辟谣平台
网络110
报警服务
北京互联网
举报中心
北京12318
文化市场
举报热线
Copyright 2016 电子邮箱:cmepub@163.com 新出网证(京)字275号京ICP备12049745号
购物
投稿
关注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