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二、处理处罚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