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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二、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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