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部门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概念、内容、目标、职能、业务处理及其适用范围。
四、概念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五、内容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可以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上述第(1)种和第(2)种类型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3)种和第(4)种类型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六、目标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目标是:1.部门及所属单位记入会计报表及有关账簿的结余资金确实存在。2.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特定会计期间内将产生的结余资金全部按规定计入有关账簿。3.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发生额和余额记录准确。4.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发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5.部门及所属单位实际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记录于相应的会计期间。6.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恰当披露结余资金的有关信息。
七、职能
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是改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业务处理
1.各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2.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情况应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3.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
4.各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按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5.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需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时,应提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项目预算计划。
6.各部门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7.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央、省、市、县、乡各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七、参考文献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