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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名称

存货账实不符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存货账实不符”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文献

顾树生.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修订版)[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8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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