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企业总体情况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企业总体情况审计
词条名称
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分析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条目列出公职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常见违法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审计中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提供依据。
对企业审计中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梳理,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第7号)第三条“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第四条“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后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