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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企业总体情况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企业总体情况审计

词条名称

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审计适用法规的审计定性依据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宏观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一)国有企业改革

1.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不到位、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尚未准确界定、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电力电网、电信、石油石化、钢铁、军工、装备制造、航空运输等行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如《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

2.对在未取得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非主业投资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3.对违规扩大非主业房地产投资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房地产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对违规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5.对违规修建高尔夫球场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

6.对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二)产业政策。

1.对执行国家船舶工业规划不到位,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加剧造船行业和企业产能过剩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二(一)“除中长期规划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2.对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配套和修船业务所占比例较低,且其造船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差距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二)“骨干造船企业的生产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七)“注重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速推广现代造船模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产品设计、生产和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努力缩短造船周期,降低造船成本”。

3.对违规新增炼铁产能、炼钢产能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对未按规定淘汰钢铁产能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二)主要目标:……2.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

5.对未按要求淘汰部分高炉、转炉设备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

6.对未经核准新增电解铝、氧化铝产能,加剧产能过剩风险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18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第19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逐步关停小油机和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网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以热定电”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不带热负荷时,原则上不得调度发电。”

7.对违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8.对违规调度未经立项批复、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油机组上网发电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电网企业不得为违规项目接入系统……”、《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第6条“同类型火力发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

9.对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供气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六、保障措施(七)严格项目管理。……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10.对部分收购、租赁的加油站证照不全,存在经营风险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乡规划法》第39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8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第6条、第8条、第1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1.对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2.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违规生产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煤炭法》第22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4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1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安全生产法》第2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13.对煤矿超规定生产能力违规生产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当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能力核定”。

14.对煤矿设计能力超过国家批复或规划能力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

15.对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就探矿采矿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6.对未取得发电、输电、供电等电力业务许可证就发电、输电、供电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17.对未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就生产水泥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六、产品质量(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

18.对小炼厂未按政策要求及时关闭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列入名单的小炼油厂要在2000年4月20日前全部关闭……产品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28家)”。

19.对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印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全面实施新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鼓励引导老用户进行实名补登记”。

20、对虚报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共享设施租赁价格不合理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21.对信托公司违规为房地产公司筹集信托贷款资金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二)申请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

22.对违规回购政策性粮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第20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等。

23.未严格执行国家电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第3条“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

24.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不到位;工资总额外列支工资性支出;企业年金管理不规范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要求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关于下达**公司2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等指标文件中关于“此项拨款作增加你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全部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第8条“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精力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应当出具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二是资金闲置。《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此外,还存在预算资金使用分散、用途不尽合理;项目安排与公共财政预算交叉重复等问题。

工资总额外列支工资性支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3条、第4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二、……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10〕72号)第24条“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年金管理不规范。《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1.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四、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四)规范年金资金列支渠道。中央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省(区、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其他省(区、市),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六、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国有独资中央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五、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十、按照《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指导意见》要求,在2005年8月之前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年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2005年8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年底前清退。”

25.对违规向高耗能企业低价供电;未报国家发改委批准,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电价外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费用;超国家发改委最高限价批发销售成品油、零售成品油;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低于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天然气;违反国家价格政策销售成品油,获取超额收入;超限价销售尿素等错弊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违规向高耗能企业低价供电。《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未经批准,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电价外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费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中“省级及以上电网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我委审批”、《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政策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扩大优惠电价范围和提高优惠电价幅度,也不得以生产准备电等名目实行优惠电价”、《电力法》第43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44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超最高限价批发销售成品油、零售成品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9〕1198号)第8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第10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超最高限价、低于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天然气。《价格法》第12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违反国家价格政策销售成品油,获取超额收入。《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1998〕52号)“三、两集团公司之外的石油产销企业按所在区域,分别执行两集团公司有关油品价格的具体规定”。

超限价销售尿素。《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第2条、《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第3条、《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7〕108号)第3条、《关于做好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582号)第6条。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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