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生产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生产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地勘行业国家产业政策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地勘行业的相关概念,以及国家对地勘行业的规划。对地勘行业的未来发展从基本原则、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地勘行业概念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先行和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地质勘查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效显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统筹中央与地方地质勘查工作,统筹各类规划区地质工作,统筹国内地勘事业发展与地勘领域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础性先行性作用,提前10到15年规划部署地质勘查工作。
(二)遵循规律,合理布局。
根据我国地质条件和资源分布特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布局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格局,统筹地质勘查工作区域布局,引导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有序发展。
(三)突出重点,拓宽领域。
立足于我国地质条件、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工程基础,突出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勘查工作,努力创造有宏观影响的大成果,不断提高地质勘查的精度、深度和广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拓宽地质勘查工作的服务与应用领域。
(四)创新科技,增强能力。
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快地质勘查工作现代化步伐。突出重大地质理论问题研究,把地质区位优势变为科技创新优势。大力推进成矿理论和地质勘查技术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科研与勘查的有机结合,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注重创新基地建设。
(五)立足国内,扩大合作。
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源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鼓励与国外企业合作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扶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
(六)完善体制,理顺机制。
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地质勘查多渠道投入新机制的形成,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制,理顺运行机制。
明确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职责。建立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新机制。
加快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使之成为承担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任务、提供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评价的重要力量。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公益性地质工作运行方式,充分调动产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公益性地质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经费管理体系和成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强化矿业权管理。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
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导目录,编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年度报告和投资指南。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前置性审查、矿业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机制,研究建立区块退出等制度。探矿权人应严格执行年度勘查投入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矿产勘查活动,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科学设置矿业权,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后备基地。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合理退出机制。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加强地勘行业管理。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参与市场竞争。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通过深化改革,提高国有地勘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的骨干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地质勘查和行业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订和落实促进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研究制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地勘行业各部门、各专业的协调合作,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推动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
(四)推进地质科技创新,提高地质勘查水平。
加强地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地学前沿理论创新能力、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装备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水平,探索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推进地质勘查装备的现代化。加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质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
建立健全鼓励地质科技创新的机制。积极推进国家与地方联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研工作机制,整合优势力量形成国家技术支撑与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逐步加大地质科技投入,支持开展重点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以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由地质大国走向地质强国。
(五)发展地质教育,加快地质人才开发。
大力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共建。在全社会加强地学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地质勘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继续教育体制。
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提高野外津贴标准,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培养和业务能力建设,把人才培养与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培育和造就创新型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不断完善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地质调查条例》。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适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
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合理提高税率标准;合理调整矿产资源税税额幅度上限、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要加大对地质勘查工作投入力度,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有效衔接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新途径,形成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方法和经验,加快消化吸收和创新,积极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地质工作水平。完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并提供高效服务。研究制定信贷、税收、外贸等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