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筹资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筹资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企业破产清算常见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错弊,包括企业为逃避债务虚假破产、个别人借企业破产之机侵吞挪用公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破产
2007年至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乙公司运送货物,至2008年6月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运费140万元。2009年2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偿还运费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140万元,甲公司需在2009年6月28日前偿还50万元,其余运费需在2009年10 月29日付清;约定甲公司及其股东保证将货物卖出后收回的货款优先偿还乙公司的运费,如甲公司及其股东将该货款挪作他用则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此后,甲公司支付了乙公司运费60万元,尚有80万未清偿。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决定隐匿公司的财产,其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甲公司在其提交的虚假的申请材料中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甲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将公司注销,且其除了支付清算费用外,其他债权都未清偿。由于甲公司客观上实施了虚假的行为,其事实上并没有达到破产条件,却向法院递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虚假申请材料,且通过破产程序使得法人终止;并且甲公司实施的虚假破产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其的虚假破产行为使得乙公司对它80万元债权无法清偿,已经达到虚假破产罪的追诉标准;最后,甲公司的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其为了逃避乙公司的债务虚假破产,属于明知行为构成犯罪而为之的直接故意。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二、侵吞公款、损害职工利益
某棉织集团公司原是某县内唯一一家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属该县出口创汇王牌单位。1997年以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集团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连年亏损,截止2001年2月资不抵债已近六千万元,最终导致企业完全停摆、被迫破产。2001年2月20日进入破产程序,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县法院指定原城关镇副镇长刘某任组长,原城关镇工会主席宋某任副组长,原城关镇财政所干部王某被委任为会计。2001年6月8日,该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总值为1822万元,清算组依据评估值进行预算,测定职工安置费按人平基数2000元发放,另外再加发每人每年工龄160元的工龄补偿。2003年12月,该集团公司的资产变卖总值为1069万元,比评估值少753万元,只兑现给职工年人均160元的安置费合计214万多元,没有兑现预算测定的每人2000元安置基数。由此,千万元资产与年人均工龄160元安置费和职工先前对2000元安置基数的期望值之间形成了强烈反差。职工找到清算组刨根问底,刘宋二人的解答模糊,不仅没有化解矛盾,反而引起职工更大的愤懑,激起了职工上访。
县审计局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立即成立审计组进点审计。经审计发现,清算组应收资产变卖款1069万元,实际已收839万元(欠收230万元,其中已到合同期的欠收款155万元),加上另外收取的职工个人养老金13万元,两项实际收入合计852万元。实际支出合计835万元,账面应有资金结余17万元,实际资金结余13.5万元比账面结余少3.5万元。同时还发现存在破产费用严重超预算,白条频繁列支出,借出、挪用资金多等问题。审计查明,已到合同期的155万元欠收款中有30.8万多元被宋王二人账外存放,余款120多万元的确属乙方未履行合同所致;宋王二人利用账外收入以及虚列办公费、招待费等手段,侵吞公款30多万元;刘某利用职权,随意支用公款,侵占清算资金10多万元。
参考文献
[1]《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中国审计网2003 [2]《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