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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筹资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筹资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企业注册资金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条目列出与企业注册资金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注册资金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对企业注册资金的审计,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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