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采购与付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采购与付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规避招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部分单位在执行招投标制度时存在的规避招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的表现形式,并举例说明。
一、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文单位:无
适用范围:市政建设项目招投标
生效日期:2000-01-0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发文文号: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发文单位:无
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生效日期:2000-05-01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