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采购与付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采购与付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物资采购招标中材料价格虚高问题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铁路建设水泥招标不严、材料价格虚高问题的审计适用法规。
一、法规名称: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铁道部令第11号
发文单位:铁道部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生效日期:2003-10-01
法规条目: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文单位:无
适用范围:市政建设项目招投标
生效日期:2000-01-0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