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提款报账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提款报账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虚假提款报账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虚假提款报账的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1)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1)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
(1)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
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2)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
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