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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擅自挪用和处置国际组织贷援款物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针对擅自挪用和处置国际组织贷援款购置的物资等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介绍了相关审计适用法规。

一、挪用和处置国际组织贷援款购置的物资的定性依据

1.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8号令)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四十九条 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2.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设备物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司字〔1996〕167号)“第八条纪律

……

项目采购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4.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1〕10号)

“第三十二条 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5.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设备物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影响到项目正常建设和实施的,及时报告财政部。”

二、挪用和处置国际组织贷援款购置的物资的处理处罚依据

注:本词条中的处理处罚依据,部分条款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2.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3.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法规可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时,上述定性法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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