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物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针对物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介绍了相关审计适用法规。
一、物资设备不符合要求定性依据
1.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确需变更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方要求和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采购公司应通过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现场核查到货等措施,确保合同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物资设备不符合要求处理处罚依据
注:本词条中的处理处罚依据,部分条款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1.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五十条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订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法规可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时,上述定性法规依据同时
也可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