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物资管理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材料设备用量不实的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针对材料设备用量不实的问题,介绍了相关审计适用法规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二、处理处罚依据
注:本词条中的处理处罚依据,部分条款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法规可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时,上述定性法规依据同时
也可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