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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和方法

资源分类

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名称

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在审计项目中审计机关有责任实施必要的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内容发挥作用,并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的目标。

在审计项目中审计机关有责任实施必要的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内容发挥作用,并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机关应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财务报表审计的复核人员要求是审计机关内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审计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同时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要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审计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与审计组长讨论重大事项;

(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复核选取的与审计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如果审计组内部、审计组长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审计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二、审计组成员应该具备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二)如果通过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审计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审计组组长应当在与审计机关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三)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一是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二是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审计机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三是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审计组长应当立即向审计机关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审计机关应当确信,审计组及审计组聘请的外部专家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及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期间,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现场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五、审计组长的责任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长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组按照审计机关复核规定和程序实施的要求进行工作。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组长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审计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 对审计项目实行审理制度

审理,是指法规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业务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主要包含对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业务处代审计机关拟写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审理。

法规处应按不同的审理内容开展审理工作。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的审理,按《审计署郑州特派办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要求开展。

(二)审计现场的审理,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为主线,以审计记录为载体,重点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审计证据等。其中:

审计程序方面,主要审理:是否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有效送达回证;是否按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承诺书;是否符合审计实施方案调整的相关规定;是否召开审计现场阶段性会议并做业务讨论记录;是否按要求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等。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方面,主要审理:是否有效落实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并作出审计记录;是否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部写入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方面,主要审理: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做到: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与审计证据一致,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审计结论恰当,格式、要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可靠、相关和充分。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审理,法规处应结合此前向审计组提出的审理意见及相应的采纳情况开展工作。重点审理:

审计组采纳此前的审理意见情况、审计组根据此前的审理意见补充完善资料情况,以及审计后续增加的资料情况。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理审计报告代拟稿反映内容的完整性和恰当性。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等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3]《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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